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
温政发〔2009〕4号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直属各单位:
《温州市2009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○九年一月十六日
温州市2009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
一、扶持外贸企业做优做强
(一)鼓励企业扩大出口。对市本级及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,一般贸易出口每美元奖励0.7分人民币。
(二)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。市本级及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企业出口农产品、高新技术产品的,超上年出口额部分每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,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农产品、高新技术产品的,超上年出口额部分每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;出口企业出口电机电器及设备、汽摩配、船舶、阀门等国家鼓励的机电产品(退税率13%以上)的,超上年出口额部分每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。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列全市前10位的出口企业,每家奖励10万元。
(三)鼓励企业推进品牌建设。对获得“中国出口名牌”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50万元;对获得国家质检总局“出口免验证书”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20万元;对获得“浙江省出口名牌”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15万元;对获得“温州市出口名牌”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5万元。对获得省以上“出口名牌”的企业,当年出口额超上年出口额部分每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。
二、引导企业发展加工贸易
对市本级及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企业发展加工贸易给予奖励。
(一)对出口企业加工贸易出口,每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,对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,每美元再奖励1分人民币。对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、且占其自营出口额比重达到30%的企业给予奖励,其中年加工贸易出口300万美元(含)以上、500万美元以下的,奖励10万元人民币;500万美元(含)以上、1000万美元以下的,奖励15万元人民币;10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,奖励20万元人民币。
(二)支持公共保税仓库建设。对企业筹建经国家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;对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租金,按照50%比例给予补助。
(三)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,补助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。全市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当年全市出口考核指标为基数,每超基数1个百分点补助3万元。年终经考核评比后,对有关部门分档实施补助。
三、推进口岸发展
安排口岸发展专项资金,以加强扩大口岸开放工作、发展国际集装箱运输和改善口岸发展环境。
(一)扩大口岸开放工作专项资金。用于扩大口岸开放能力, 积极申报港澳“个人游”城市、鼓励发展温州至香港等国际(地区)航班的前期工作。
(二)鼓励企业出口货物在温州口岸出运。对出口企业在温州口岸出运集装箱的给予奖励。
(三)口岸发展环境专项资金。用于加强口岸查验机构建设、推进口岸文明和谐共建工作的奖励和补贴,以及开展口岸宣传、发布信息及拓展腹地客货源市场,营造良好的口岸发展环境。
四、引导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
对市本级及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给予补助。
(一)加大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力度。对全市企业参加省、市政府或外经贸部门组团的境外重点展会,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;境外支持类展会,每个摊位补助2万元;哈洽会、西洽会、海交会、中博会、消博会、南宁东盟博览会、哈尔滨温州产品展览会,每个摊位补助8000元。对市本级及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企业自行参加国际市场境外展会的,每个摊位补助1.5万元。对省、市重点境外展览会宣传温州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(特装)、广告宣传费等,给予组织单位50%以内的补助。
(二)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。对产品宣传材料(光盘)翻译制作费,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、软件开发、通讯线路租用费,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,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,每项给予50%以内的补助。
(三)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认证、环保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。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,每项给予50%以内的补助。
(四)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80%的补助。
(五)对参加由市政府及市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费用,或市外经贸部门委托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培训、宣传费用,予以适当补助。
五、加强公平贸易工作
(一)对公平贸易工作方面的研究、培训、会议、宣传及组织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信息数据库,以及赴国外进行抗辩、交涉、游说、参加听证会等活动的费用给予补助。
(二)对企业应对贸易壁垒过程中,接受外国政府检查评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。
(三)对建立贸易壁垒预警应对机制服务点的行业组织给予15万元以内的补助。
(四)对法律、财务、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等方面专业人才参加相关知识培训的给予补助。
六、鼓励企业扩大进口
(一)对当年进口总额列全市前20位的企业给予奖励。前5位各奖励30万元,6至10位各奖励20万元,11至20位各奖励10万元。
(二)对市本级及鹿城区、龙湾区、瓯海区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年进口额200万美元(含)以上的企业,当年进口额超上年进口额实绩部分,每1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。
七、推进招商选资工作
安排招商选资专项资金1000万元,用于市开放办招商选资工作相关经费、活动费用及奖励、补助等。
(一) 市开放办工作经费。
(二)对我市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,给予20至100万元的奖励。
(三)对促成重大招商选资项目在我市落户的市级项目责任单位,给予3至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。
(四)在境内外开展招商选资活动及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费用。
(五)招商选资项目库建设经费。
(六)对各县(市、区)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选资的考核补助。
(七)对香港雁荡公司境外招商选资和联络、接待工作的补助。
(八)对外开放重大课题经费。
八、鼓励“走出去”工作
建立“走出去”战略专项资金,加大推进境外加工贸易、境外资源利用的工作力度。积极实施原产地多元化战略,加快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步伐。
(一)提升境外投资水平,推动和引导企业积极创办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,对企业创办境外合作区、工业园区的前期考察、投标、咨询等费用,在项目启动后给予一定补助。对商务部确定的重点境外经济合作区中标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(二)对各类企业境外投资设厂加工贸易、境外资源开发、境外收购、境外企业上市等项目,按中方投资额给予每个项目3至15万元补助。对在海外设立的重点贸易中心(商品市场),按照投资额和经营规模,给予5至30万元补助。
(三)对各类企业在境外收购或建立产品研发中心、境外注册品牌开设专卖店、品牌被投资所在国政府或地区(行业协会)评为著名品牌的,给予2至10万元奖励。对企业在境外建立贸易分支机构等营销网络的,给予0.5至1万元补助。
(四)加快培养外经权企业主体队伍,对各类建筑施工、设计咨询企业申报外经权所需的备用金保函费用给予全额补助。对境外承包工程在国内投保的保费及专项融资的利息给予一定补助。对各类企业完成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营业额的,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。对外派对台渔工劳务每人补助1000元,其他外派劳务每人补助500元。
(五)建立专项资金,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国内各商业银行融资的利息给予一定补助;对批准后设立的境外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、博览会的摊位费给予一定补助;对境外投资项目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费给予一定补助。
(六)对市政府牵头组织在俄罗斯设立的贸易服务平台给予重点支持,对建立服务平台的前期筹建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。对服务平台为温州企业开展通关服务的,每通关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。
(七)对建立“走出去”咨询及管理服务平台给予重点倾斜扶持。对组织“走出去”项目洽谈、推介、交流、宣传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。加大对“走出去”人才培训的扶持力度。对运行良好、管理规范、带动作用强的境外企业和机构给予1至3万元的补助。
上述各项扶持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1.5亿元,其中2009年度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.17亿元,不足部分在历年结余的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。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,可视具体情况取消或暂停该企业享受各类外经贸专项资金补助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外经贸局、市打私口岸办分别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。各县(市、区)政府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。